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生于1990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90年10月20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曹某某依据(2013)陇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依据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共计人民币85000元及金戒指一枚。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张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85000元、金戒指一枚,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四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张烁
书记员:侯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