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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乙诉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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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东南镇河沟村**。身份证号:6103271980********。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东南镇河沟村**。身份证号:6103271987********。

本院在执行(2013)陇民初字第00279号王某乙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乙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10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