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东南镇河沟村**。身份证号:6103271980********。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87年8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东南镇河沟村**。身份证号:6103271987********。
本院在执行(2013)陇民初字第00279号王某乙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乙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1000.00元,且已全部发放于王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