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6年5月4日生。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9月18日生。
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111号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由刘某一次性给付赵某孩子抚养费人民币50000.00元;财产折价款人民币5000.00元;经济帮助费人民币5000.00元,均于调解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因被申请人刘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赵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刘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60000.00元,且申请人赵某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四、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晁少波
书记员:徐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