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5日。被执行人董某,男,生于1988年10月26日。
董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陪嫁物:布质沙发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康佳”32寸液晶彩电一台,“铃木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索信EVD一台,大理石茶几一件,被子四床,毛毯一条,弹花被一条,窗帘一副,衣服架一个及其他零碎生活用品。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返还申请执行人陪嫁物:布质沙发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康佳”32寸液晶彩电一台,“铃木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索信EVD一台,大理石茶几一件,被子四床,毛毯一条,弹花被一条,窗帘一副,衣服架一个及其他零碎生活用品,且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王曼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