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某,男,生于1972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8日。
赵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赵某某返还闫某某部分婚礼款36000元;赵某某返还闫某某黄金项链一条(含吊坠),黄金耳环一对,冰箱一台,衣柜一件,被子两床等零碎物品。于2013年3月29日前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某某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6000元,黄金项链一条(含吊坠),黄金耳环一对,冰箱一台,衣柜一件,被子两床等零碎物品。申请人闫某某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琼
书记员:刘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