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生于1988年7月7日。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82年1月18日。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8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马某某未按期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迟延履行金。本院已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且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彭某某清偿案件执行款1000元并负担迟延履行金。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由被执行人马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1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王曼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