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5年6月19日。被执行人:曹某,男,生于1985年6月7日。
曹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曹某给付王某某共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于调解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曹某和王某某各负担150元。曹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已履行了案件执行款30000元,且已放弃了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江博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