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红新,男,生于1976年1月25日。被执行人:苏翠兰,女,生于1983年1月1日。
苏翠兰诉苏红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苏翠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苏翠兰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红新清偿案件执行款1200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自愿偿还部分欠村卫生室的医药费。由于被执行人苏翠兰已全部缴纳了案件执行款12000元,且已清偿了部分医药费。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第三、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王曼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