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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女诉王某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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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男,生于1987年5月17日。被执行人:王某女,女,生于1991年11月16日。

王某女诉王某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王某女返还王某男部分彩礼人民币3000元,于调解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王某女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王某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女履行了案件款3000元,申请人王某男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陇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祁小林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