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白水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1年3月29日生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该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1年12月8日经与被执行人谈话,被执行人表示对房产折价款10万元整无异议,但要求要回房产证并由申请人从其姐刘引侠名下过户到他名下,否则,不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愿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2011年12月14日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申请人协助被执行人将该房产证户名刘引侠变更过户到被执行人名下,后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给申请人房产折价款10万元,至此,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1)白水执字第000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常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