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双方已按所达成之协议执行完毕(详见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双方已按所达成之协议执行完毕(详见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