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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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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且双方已按所达成之协议执行完毕(详见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