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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0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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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白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安民水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某于2012年11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财产部分已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水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