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蔺XX与被执行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高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结案。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XX逾期未能履行完结。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刘XX在高台县财政局工资(账号62284836303********)每月予以冻结1000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执行员赵雄
书记员:孔瑞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