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
申请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年白水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某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22日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了给付1800元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用,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执字第0005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