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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敦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06)安执字第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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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敦某,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敦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10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白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敦某银行存款壹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