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敦某,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张某诉敦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6年3月10日审结,该案(2006)安民白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敦某银行存款壹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审判员:龚向东
书记员:刘长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