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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甲、李某乙与程某甲、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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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申请人李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程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程某乙,男,汉族,系被执行人程某甲之父。

李某甲、李某乙与程某甲、程某乙离婚案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69号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甲、李某乙于2013年8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被执行人程某甲虽到庭,但只履行了少部分案款,现经查询程某乙分别在白水县信用合作联社、中国人民邮政储蓄银行白水县东风路支行有部分存款,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该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程某乙名下银行帐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22号申请人李某甲,男,汉族。申请人李某乙,男,汉族,系申请人李某甲之父。被执行人程某甲,女,汉族。被执行人程某乙,男,汉族,系被执行人程某甲之父。李某甲坤与程某甲离婚一案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69号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某甲、程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还款。期间被执行人程某甲只履行了500元还款义务。程某乙经本院多少正当传唤拒不到庭,程某甲履行了500元还款义务后也多次传唤不到庭。2013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分别两次扣划了被执行人程某乙在白水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100元,在白水县信用合作联社(北矿分社)存款10000元,下余案款3000余元。同日,本院依法对程某乙在白水县信用合作联社(冯雷分社)的存款帐户(三个帐号)予以冻结,待案款足额后予以扣划提取,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执字第12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