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现在临淄区。
本案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9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宋元刚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