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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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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现在临淄区。

本案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9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宋元刚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