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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萍与周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龙执字第5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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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海口市龙华二横路XX号百货公司宿舍XXX房归原告方某某所有。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二横路XX号省百货公司宿舍X幢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身份证号:460********)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运坤审判员:蒙江代理审判员:林志飞

书记员:叶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