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
申请执行人方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海口市龙华二横路XX号百货公司宿舍XXX房归原告方某某所有。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二横路XX号省百货公司宿舍X幢XXX房(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改字第**)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方某某(身份证号:460********)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运坤审判员:蒙江代理审判员:林志飞
书记员:叶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