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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5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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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童某,女,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童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童某就调解协议确认的陈某支付童某40000元,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童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童某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6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