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米某,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米某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2726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桂林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