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玲,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常保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
贾玲与常保军离婚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常保军支付贾玲经济帮助费130000元(当庭支付70000元)。贾玲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保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常保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保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保军有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常保军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常保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常保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常保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