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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00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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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执行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福逊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