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在执行于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福逊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