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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与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3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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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项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项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项某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项某的存款至1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