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某,男,生于1984年11月26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高家河村官庄镇北庄村,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女,生于1984年8月5日,汉族,住官庄镇北庄村,农民。
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全部标的及执行费交至本院,且申请人已经实际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新兵审判员:张艳艳审判员:王整风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