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爱,西安长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助理。被执行人:屈皓添,西安聚衍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师。申请人李爱以被执行人屈皓添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62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8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8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7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