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香港职业(东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杜某某,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咸阳天元斯巴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陈某某以被执行人杜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海尔牌洗衣机一台、TCL牌32寸电视机一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海尔牌洗衣机一台、TCL牌32寸电视机一台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