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099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香港职业(东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杜某某,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咸阳天元斯巴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陈某某以被执行人杜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海尔牌洗衣机一台、TCL牌32寸电视机一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海尔牌洗衣机一台、TCL牌32寸电视机一台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甄方民

书记员:王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