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鲁某,无业。被执行人:申某,无业。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鲁某与被执行人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1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陕A×××**号俊风牌轿车一辆,正在处理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02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刘立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