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吝某某,女,194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2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艾玉(系吕某某之女),女,秦川机械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21街坊**楼2门****。委托代理人:吕汾云(系吕某某之女)女,陕西贝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咸宁西路**1-5-601委托代理人:魏明倩,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吝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某某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吝某某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洁
书记员:王红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