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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贾玲与被执行人常保军离婚纠纷一案查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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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玲,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常保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

贾玲与常保军离婚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常保军支付贾玲经济帮助费130000元(当庭支付70000元)。贾玲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保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常保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保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保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保军银行存款60000元(含执行费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