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玲,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常保军,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
贾玲与常保军离婚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6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常保军支付贾玲经济帮助费130000元(当庭支付70000元)。贾玲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保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常保军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保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保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保军银行存款60000元(含执行费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谷丽华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