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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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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田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金项链1条归被告田某所有,金戒指1枚、金镯子1个归原告李某所有;陪嫁物:“海尔”双桶半自动洗衣机1台、“海尔”34英寸液晶电视机1台、“海尔”电冰箱1台均归被告田某所有;被告田某返还原告李某结婚彩礼13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田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某已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锋审判员:赵晓菊审判员:马延年

书记员:道岩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