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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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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殷某某陪嫁物:彩色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两床、脸盆两个、枕头一对、鞋5双、鞋垫子30双及其他生活用品一套。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殷某某放弃陪嫁物:彩色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两床、脸盆两个、枕头一对、鞋5双、鞋垫子30双及其他生活用品一套。被执行人李某某现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人民陪审员:李震青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