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殷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殷某某陪嫁物:彩色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两床、脸盆两个、枕头一对、鞋5双、鞋垫子30双及其他生活用品一套。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按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于2013年2月17日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殷某某放弃陪嫁物:彩色电视机一台,饮水机一台、被子两床、脸盆两个、枕头一对、鞋5双、鞋垫子30双及其他生活用品一套。被执行人李某某现已全部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代理审判员:赵恺山人民陪审员:李震青
书记员:郑惠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