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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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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贺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5000元。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某某履行孩子抚养费5000元。孩子抚养费已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