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贺某某承担孩子抚养费5000元。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某某履行孩子抚养费5000元。孩子抚养费已履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4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提海峰代理审判员:赵恺山
书记员:厚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