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韩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08)三民(经)初字第010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7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将小孩2012年上半年抚养费720元履行,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杨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