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段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06)三民初字第0006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本次申请标的为7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主动将小孩2012年下半年度抚养费720元履行,申请人段某某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1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杨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