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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韩珊与被执行人张乔治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3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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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某941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3年3月29日起以522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2013年6月24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2151元的一半;返还申请执行人韩某编号为244607的屏风;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1403元。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号昌100530158,预测建筑面积136.07㎡,实际建筑面积137.32㎡)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号6幢32层4号房屋(合同备案登记号昌100530158,预测建筑面积136.07㎡,实际建筑面积137.32㎡);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蕾审判员:彭夙审判员:赵郭文

书记员:黄驰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