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何龙秀。被执行人於学军。
申请执行人何龙秀与被执行人於学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龙秀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龙秀与被执行人於学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新建审判员:谢良豪审判员:王桂荣
书记员:戴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