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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龙秀申请执行於学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灌执字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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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龙秀。被执行人於学军。

申请执行人何龙秀与被执行人於学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龙秀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龙秀与被执行人於学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灌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新建审判员:谢良豪审判员:王桂荣

书记员:戴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