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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路建刚与张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洋法执字第00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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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路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路某某依据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万元。本院在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张某已自觉履行了给付小孩抚养费2万元的执行义务,申请人已足额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张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兰宇

书记员: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