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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房培茹与被执行人蔡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武昌执字第00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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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房某。被执行人:蔡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房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98号银海花园7栋3号8层的房屋的60%产权归申请人房某所有,40%产权归被执行人蔡某所有。由于被执行人蔡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房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蔡某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98号银海花园7栋3号8层的房屋的60%产权归申请人房某所有,40%产权归被执行人蔡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