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某。被执行人:蔡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房某与被执行人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5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98号银海花园7栋3号8层的房屋的60%产权归申请人房某所有,40%产权归被执行人蔡某所有。由于被执行人蔡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房某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蔡某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98号银海花园7栋3号8层的房屋的60%产权归申请人房某所有,40%产权归被执行人蔡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彭晖
书记员:毕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