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郭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02)三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本次执行标的为1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某某已将由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代扣郭某某的工资1200元领取,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2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宏伟审判员:林长江审判员:王枫
书记员:杨建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