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喃娃,男,1988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老庙镇。被执行人何温娇(又名何巧俏),女,1990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美原镇。
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3年3月1日制作的(2013)富民初字第001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喃娃与被执行人何温娇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了和解,由被执行人何温娇返还申请人王喃娃的彩礼12000元折抵由申请人王喃娃返还被执行人何温娇的陪嫁物品,双方互不给返。申请人王喃娃自愿承担执行费50元,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富民初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应麟审判员:孙宏泉审判员:张顺荣
书记员:朱朝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