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乙,女,汉族,农民。
申请人李某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宣判后,申请人李某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宝民一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某某乙经济补偿李某某甲10000元。权利人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5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乙自觉将10000元案件款交法院,申请人李某某甲已将案件款领回,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锁林执行员孙武斌执行员陈军辉
书记员:蔡斌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