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少华,男,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齐村村**。被执行人魏娟,女,1984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北陵村**。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孩2012年抚养费1560元.申请人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6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000元,申请人已领回,执行费已交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富执字第000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有仁审判员:胡辉人民陪审员:王京良
书记员:郝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