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某,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临泉县公安局干部,现住临泉县。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临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确认,临泉县公安局家属院住宿楼房一套,临泉县农资公司楼房一间(部分产权)及家庭全部财产归王某所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2013年7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临泉县公安局家属院住宿楼房一套是房改房,马某对该楼房不享有全部产权,临泉县农资公司楼房一间(部分产权),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暂不具备产权转移登记条件,待具备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2)临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