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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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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某与杨某离婚后,婚生女杨雅慧由王某抚养教育。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某在外做工,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及婚生女杨雅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