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某与杨某离婚后,婚生女杨雅慧由王某抚养教育。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某在外做工,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16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及婚生女杨雅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