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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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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韦秀勤,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刘涛与韦秀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涛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韦秀勤负担刘雅(婚生女)每年大学生活费用2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韦秀勤生活困难,无固定经济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5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