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1、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2、女儿曹雯由曹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曹某某自行负担;3、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康馨园小区**楼****住宅楼**归张某某所有;4、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5、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50元,曹某某负担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璟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