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包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6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包某某被执行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孩子包XX随包某某生活,张某支付抚养费19000元(2013年4月8日前支付5000元,下剩14000元于2013年5月15日前付清)。

执行中,原承办法庭已执行15000元,剩余4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包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于2013年10月30日全部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超审判员:金波审判员:王丽峰

书记员:冯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