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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春谦与李小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庆西执字第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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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男孩赵某甲、女孩赵某乙均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600元;位于西峰区凤凰家园城**楼******楼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赵某某财产折价款5万元(2013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建设银行庆阳分行剩余按揭贷款8.7万元由被告李某某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6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文晓慧

书记员:王亚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