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小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24日,陕西东岭凤翔焦化厂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村**。被执行人郭晓华,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1日,贵州东岭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贵阳市衰草路虹桥新村。
本院在执行袁小龙与郭晓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小龙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3000元、执行费545元。因被执行人郭晓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承诺从其工资中每月支付8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