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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小龙与郭晓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00281

(2013)金执字第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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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小龙,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24日,陕西东岭凤翔焦化厂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峪泉村**。被执行人郭晓华,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1日,贵州东岭物资有限公司职工,住贵阳市衰草路虹桥新村。

本院在执行袁小龙与郭晓华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袁小龙于2013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3000元、执行费545元。因被执行人郭晓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承诺从其工资中每月支付8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