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某甲,男,生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汉族,住西安铁路局宝鸡机务段。被执行人付某,女,生于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汉族,住陈仓区慕仪镇。
杨某甲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1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付某某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付某某应支付给婚生子杨某乙二O一一年六月至二O一三年八月抚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杨文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