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宝军与付小丽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3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杨某甲,男,生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汉族,住西安铁路局宝鸡机务段。被执行人付某,女,生于一九七九年九月四日,汉族,住陈仓区慕仪镇。

杨某甲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初字1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付某某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付某某应支付给婚生子杨某乙二O一一年六月至二O一三年八月抚养费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杨文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